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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丙云与被执行人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丙云,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余丙云被执行人: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丙云与被执行人湖北楚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冶劳人仲调字(2013)第45号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冶劳人仲调字(2013)第45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远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