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上海海岳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岳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上海海岳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跃,董事长。被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功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岳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岳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海岳液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贺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小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