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龚顺吉与程敬先、罗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顺吉,程敬先,罗汉,魏泽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龚顺吉。委托代理人:龚石高。被告:程敬先。被告:罗汉。被告:魏泽峰。原告龚顺吉诉被告程敬先、罗汉、魏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龚顺吉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顺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顺吉撤回对被告罗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