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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州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潍城执字第36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