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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万载县兰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载县兰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催字第52号申请人万载县兰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申请人万载县兰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9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2980516号(票面金额为8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民兴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沧州金波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万载县兰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邵成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岑益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