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薛孝友与潘国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孝友,潘国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孝友。委托代理人:李建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国彪。上诉人薛孝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孝友以双方已案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孝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孝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薛孝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