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吴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刘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4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吴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人正在协商和解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战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