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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吴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刘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4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吴某某相邻排水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人正在协商和解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战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