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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梓普服饰有限公司与刘林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梓普服饰有限公司,刘林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宁波高新区梓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5号407-2室。法定代表人:郭颖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亮亮,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赵咏,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林乐,宁波市鄞州邱隘依凯制衣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高新区梓普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林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高新区梓普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高新区梓普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梓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悦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