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雪山与被告李被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山,李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雪山,男。被执行人李被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山诉被告李被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26日裁定扣留了被告李被成在周祥斌、李红宇的债权30000元。现该案已经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本院扣留的被告李被成在周祥斌、李红宇的债权现金10050元,其余19950元解除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陆阳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彭国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