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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雪山与被告李被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山,李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雪山,男。被执行人李被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山诉被告李被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26日裁定扣留了被告李被成在周祥斌、李红宇的债权30000元。现该案已经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本院扣留的被告李被成在周祥斌、李红宇的债权现金10050元,其余19950元解除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陆阳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彭国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