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岱民初字第24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段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2493-1号原告孙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某大街以南,某路以西某室的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松涛审判员  柴树栋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