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党翊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翊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14号罪犯党翊航,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一O年七月八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翊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二五年一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党翊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党翊航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党翊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翊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三年一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