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兴林与邵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林,邵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4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林。被执行人邵冰。申请执行人王兴林与被执行人邵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冰帐户存款1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