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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兴林与邵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林,邵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4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林。被执行人邵冰。申请执行人王兴林与被执行人邵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邵冰帐户存款1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