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永伟诉李荷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伟,李荷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36-1号申请执行人黄永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荷慕,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永伟诉李荷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李李荷慕所有的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1层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位于新密市中兴融园25号东二单元3层西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8010318**),因证号为1101001762号的房产已于2011年12月6日被抵押给案外人新密市金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0801031820号房产于2010年11月23日被抵押给案外人裴建超,黄永伟以该两套房产难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已失去评估拍卖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两处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李李荷慕所有的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1层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位于新密市中兴融园25号东二单元3层西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801031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