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赵龙英与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英,何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赵龙英。委托代理人方显华。被告何琴。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的原告赵龙英与被告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届满。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龙英当庭以被告何琴下落不明,为确保权利得以实现,待被告何琴回白河县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龙英向本院当庭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英撤回对被告何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赵龙英负担。审 判 长 董荣福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黄良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