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767号原告:金某。被告:魏某。原告金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架事件,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后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双方今后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