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象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才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张才强。委托代理人覃昕,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北路10号。负责人关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才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才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00元,余款4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李钦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