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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冼某某、冼富章、叶丽红、黄某某、黄添雄、罗雪怡、罗某某、罗树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关某某,冼某某,冼富章,叶丽红,黄某某,黄添雄,罗雪怡,罗某某,罗树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苏伟坚。委托代理人钟立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玉卿,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关细坚,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明铸,广东华法(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冼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理人冼富章、叶丽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冼富章,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丽红,女,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理人黄添雄、罗雪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添雄,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雪怡,女,汉族,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新兴县。法定代理人罗树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树强,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新兴县。上述八被上诉人冼某某、冼富章、叶丽红、黄某某、黄添雄、罗雪怡、罗某某、罗树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继华,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因被上诉人关某某及冼某某、冼富章、叶丽红、黄某某、黄添雄、罗雪怡、罗某某、罗树强(以下简称冼某某等八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2)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冼富章、叶丽红、黄添雄、罗雪怡、罗树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3007.17元给关某某;二、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9510.76元给关某某;三、驳回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6元(缓交),由冼富章、叶丽红、黄添雄、罗雪怡、罗树强负担586元,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负担880元。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判决有失公正。关某某与冼某某等八人之间的健康权纠纷是由于关某某遭受他人殴打造成人身伤害而产生,这是第一种人身损害的事实及法律关系。关某某被送往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进行治疗后,若认为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其人身造成伤害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医患之间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另一法律关系,这是第二种法律关系。由于两种不同的事实以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亦不是殴打关某某的侵权人之一,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处理,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二、一审法院根据冼某某等八人的请求进行司法鉴定,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对司法鉴定的鉴定程序、鉴定所及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所据以使用的证据及事实等均提出相关异议,亦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且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及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员对被申请人关某某的伤情作出医疗过错鉴定。而法院据以判案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不是医疗过错鉴定,且司法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书中存在不同方面的漏洞,请二审法院依法对此予以审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三、即使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可能存在医疗过错(这还必然要经过相关的医疗过错鉴定),关某某亦应该先就医患纠纷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明确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关某某伤情加重以及明确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的医疗过错在关某某伤情中的参与度,只有在明确上述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才能明确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应先对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经过鉴定确认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再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关某某的健康权侵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行为过程的部分过错行为并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对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只能单独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才能明确相关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仅凭对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即认定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存在医疗事故从而判决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直接改判驳回关某某对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的起诉请求;2.判令冼某某等八人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关某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冼某某等八人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基于有联系的法律事实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没有与法律相违背。1.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的规定可以看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可以一案合并审理有法可依。2.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二、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对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所及鉴定人资质有异议于法无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是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的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是第一类首次鉴定机构和第二类重新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审采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南天所)的鉴定结论是否得当以及可否判令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南天所对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在治疗关某某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亦有相应资质,鉴定结论上附有两名鉴定人员具有法医临床鉴定的执业资格证明,原审判决采信该鉴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对鉴定人员的分析意见提出异议,但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其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亦不予准许。由于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关某某再次受到伤害,考虑到伤害形成的连续性,为减少讼累,原审法院对关某某被殴打和救治造成的伤害赔偿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无不当,且并未剥夺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的任何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维持。由于案涉侵权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原审判决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无不当,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主张应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于法无据。原审判决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的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舒?????琴????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吕?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