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吕茂林与徐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茂林,徐艳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吕茂林,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委托代理人江泽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艳丽,女,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吕茂林诉被告徐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艳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林撤回对被告徐艳丽的起诉。理费1900.3元,减半收取为95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审判员 曹振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谌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