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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九江市长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九江市长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分别为:XXX、XXX,出票行为招商银行烟台龙口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龙口盛龙贸易有限公司,帐号为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时间为2013年1月7日,汇票到期时间为2013年7月7日,收款人为龙口市南山塑钢建材有限公司。最后票据持有人为申请人九江市长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帐号为XXX,开户银行:交行九江市新晨支行。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九江市长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绍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