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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三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栓喜与李用林、林州市临淇镇欠十步村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栓喜,李用林,林州市临淇镇欠十步村村委会,林州市电业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89号原告赵栓喜,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用林,男,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临淇镇欠十步村村委会。被告林州市电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慧勇。原告赵栓喜诉被告李用林、林州市临淇镇欠十步村村委会、林州市电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均不同意庭外调解和解,被告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方太增审判员  赵媛媛审判员  张长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