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侯朱祥与娄周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朱祥,娄周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侯朱祥,又名侯亮。被执行人娄周信。侯朱祥与娄周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朱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娄周信归还借款及利息87058.7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60元、保全费70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娄周信归还申请人杨林祥借款87058.75元,2013年12月底归还20000元,2014年6月底归还67058.75元。案件受理费2060元、保全费700元、执行费1206元由被执行人娄周信、于2014年6月底还款时交纳。该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海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