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乐华田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盛玉服饰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乐华田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盛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0号原告深圳市乐华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十楼(1003)。法定代表人刘俊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谢东,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盛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路12号之101号。法定代表人王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桔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颖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