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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隆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