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郇梅与徐同刚、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梅,徐同刚,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34号申请执行人:郇梅。被执行人:徐同刚。被执行人:赵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郇梅与被执行人徐同刚、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同刚、赵静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王彦山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