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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小鹏与邵宏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鹏,邵宏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许小鹏。被告:邵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鹏诉被告邵宏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鸿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