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小鹏与邵宏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鹏,邵宏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许小鹏。被告:邵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鹏诉被告邵宏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鸿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