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4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格与被告张成好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格,张成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110号原告赵俊格,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贾田楼村。身份证号码:4109221972********。被告张成好,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张田楼村。身份证号码:4109221966********。原告赵俊格与被告张成好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明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