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罗束梅宣告吴旺根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束梅,吴旺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罗束梅,女,193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吴旺枞,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申请人吴旺根,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人罗束梅请求宣告吴旺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吴旺根患有精神病,离家出走已有十年,不知去向,其母亲罗束梅诉至本院请求宣告吴旺根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吴旺根,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福建省云霄县人,系申请人罗束梅儿子。吴旺根患有精神病,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已有十年,不知去向。云霄县下河乡龙透村民委员会证明其长期下落不明,为该村失踪人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旺根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旺根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旺根患有精神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母亲罗束梅请求宣告吴旺根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吴旺根失踪。二、指定申请人罗束梅为失踪人吴旺根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剑峰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