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未某甲与未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某甲,未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未某甲,农民。被告未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某甲与被告未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某甲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未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未某甲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