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裁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满邦、崔献珍与李生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裁字第00074号申请人王满邦,男、汉族,1958年9月16日生。申请人崔献珍,女、汉族,1958年6月14日生。被申请人李生金,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生。2013年10月2日19时许,被申请人李生金驾驶陕JC82**号轻普通货车行驶到吴起县王湾处,与驾驶手推车的申请人王满邦和行走的申请人崔献珍相撞,致申请人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李生金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王满邦、崔献珍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生金驾驶的陕JC82**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王丽名下陕JYW5**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生金驾驶的陕JC82**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