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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50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聂某某,男,1945年8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