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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盂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盂民初字第426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宏杰,男,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9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委托代理人曹海俊,男,盂县牛村镇小岩沟村人,现住本村。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慧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5日生育女儿。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成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无共同语言,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我们自认识结婚以来,无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中也有矛盾,但未致感情彻底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5日生育女儿,现随被告生活。被告现在未怀孕。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被告生育孩子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无太大的矛盾,女儿尚小,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成婚两三年,但已生育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和稳定的家庭。双方虽有矛盾但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应本着相互理解、包容的心态,彼此多沟通、交流,解决好家庭琐事,完全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半减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慧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