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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亿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亿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7号原告: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法定代表人:姜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杨,公司员工。被告:江阴亿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法定代表人:任海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亿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精诚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江阴亿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