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2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青岛崇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崇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市科技实业公司,青岛海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005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崇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云凤,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市科技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法,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群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崇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科技实业公司、青岛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1998)南法江经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1998)南法江经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