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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江诉被告匡志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88号原告:王德江,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匡志成,男,1947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江诉被告匡志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江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德江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