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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永久与朱金亮、闫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久,朱金亮,闫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久,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朱金亮,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闫玲,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永久与被执行人朱金亮、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久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朱金亮、闫玲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永久人民币625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6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5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