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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裁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风玲与阿姆瑞特国际家具(河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周风玲,女,1962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阿姆瑞特国际家具(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前履行(2013)新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阿姆瑞特国际家具(河南)有限公司在南阳市���方木业永邦国际家居馆货款418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