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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执字第5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何学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庆,刘世臣,李敬春,林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第598-2号申请执行人何学庆。被执行人刘世臣。被执行人李敬春。被执行人林庆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臣、李敬春、林庆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民初字第4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