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执字第5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何学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庆,刘世臣,李敬春,林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第598-2号申请执行人何学庆。被执行人刘世臣。被执行人李敬春。被执行人林庆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臣、李敬春、林庆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民初字第4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