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41-1号原告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经理被告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德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城市欣政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审判员 俎 彤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