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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宝刚与胡秀英、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刚,胡秀英,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王振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赵宝刚。被告胡秀英。被告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振友,村委会主任。地址: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被告王振友,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刚与被告胡秀英、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王振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刚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秀英及王振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胡秀英及王振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胡秀英、王振友的起诉。审 判 长  周素青代理审判员  袁军鹏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苗苗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高民初字第3163-1号原告赵宝刚,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被告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振友,村委会主任。地址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刚与被告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刚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周素青代理审判员袁军鹏人民陪审员崔会强二○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陈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