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周望媚与何永清、朱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望媚;何永清;朱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065号原告周望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晓兵、诸葛诺曼,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清。被告朱秀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望媚与被告何永清、朱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望媚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胜华人民陪审员 林士红人民陪审员 沈兴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