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吴祖光与车城大富豪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祖光,襄阳车城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祖光,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车城大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车城大富豪酒店)。委托代理人张光学,车城大富豪酒店监事。上诉人吴祖光与上诉人车城大富豪酒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祖光,上诉人车城大富豪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张光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26日,吴祖光(乙方)与车城大富豪酒店(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乙方年薪不低于二十万(税后),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宿(空调热水)及管理餐,无需提供其他费用,保证甲方纯利实现二百五十万(房租、税后、工资、折旧摊销后),超过后按纯利十分之一提点;二、工资前三个月可按月发放,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每月完不成限定营业额则按未完成营业额比例扣除定比例年薪;三、甲方任何股东不可参与酒店营销及运营相关事宜,凡事控制成本及支出均由本人决议,董事会监督,根本性投资和改动除外(如改建装修等);……七、合同一年一签,下次签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季度,甲方也可无条件解聘,但解聘也需提前一个季度,否则视为甲方违约,须全额支付一个季度工资,同时乙方工作终止;八、入驻酒店三个月以后乙方连续三月未完成当月限定营业额,酒店可自动终止合同;……”。2013年8月27日,车城大富豪酒店给吴祖光下达任命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经股东大伙研究决定,自2013年8月27日起由吴祖光先生担任襄阳车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一职,由其全权代理法定代表人负责酒店运行,并定期向股东大会汇报酒店的运行情况,以供股东大会讨论。并授权其任命、考核及处罚厨务、餐饮、房务、人事、保安、工程、销售、财务八大部门领班级以上管理人员。”原审另查明:2013年10月30日,车城大富豪酒店向吴祖光出具离职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致大富豪酒店执行总经理吴祖光:经大富豪酒店董事会研究决定,辞去你大富豪酒店执行总经理职务,任职期限截止到2013年10月30日。请于2013年10月31日交接完你手上的一切业务,办理离职手续。”2013年11月19日,吴祖光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车城大富豪酒店:一按照酒店方与本人签订合同发放三月工资作为违约金;二补缴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社保;三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2014年3月26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襄高劳仲裁字(2014)0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车城大富豪酒店给吴祖光补缴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部分由吴祖光本人承担;二车城大富豪酒店支付吴祖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21元[(2414元/月×3月÷2)];三驳回吴祖光其它仲裁请求。原审再查明,吴祖光在车城大富豪酒店工作期间的工资为每月16666元。2012年襄阳市在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28976元/年(2414元/月)。原审法院认为,吴祖光与车城大富豪酒店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车城大富豪酒店在没有法定事由或约定解除事项产生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吴祖光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吴祖光年薪不低于20万元,月薪16666元,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故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即为3621元[(2414元/月×3月÷2)]。对双方合同约定的甲方(车城大富豪酒店)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原审认为,车城大富豪酒店明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车城大富豪酒店违约责任为“支付一个季度工资”,车城大富豪酒店认为违约金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原审法院参照经济补偿金的最高计算标准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即参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为2414元/月×3倍×3月=21726元。因社会保险的征收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故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车城大富豪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吴祖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21元[(2414元/月×3月÷2)];二、车城大富豪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吴祖光违约金21726元(2414元/月×3倍×3月);三、驳回吴祖光除社会保险外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元,由车城大富豪酒店承担。上诉人吴祖光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职期间的两个月均超额完成营业额,没有违约情形,车城大富豪酒店却无理将其解聘,车城大富豪酒店违约,车城大富豪酒店应当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即:由车城大富豪酒店支付(一)合同约定违约金50000元;(二)其在工作期间至最后违约解聘所有税费及按合同工资标准五险一金全额;(三)仲裁、诉讼期间误工费5000元。上诉人车城大富豪酒店亦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吴祖光不符合录用条件,车城大富豪酒店及时解聘符合酒店行业经营规律。二、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解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承担了经济补偿金就不应当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不公平;四、原审判决支付吴祖光违约金21726元畸高,显失公平。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车城大富豪酒店不承担违约金。由吴祖光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针对吴祖光、车城大富豪酒店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结合本案证据,本院分别分析评判如下:一、吴祖光、车城大富豪酒店双方在酒店经营管理上产生较大分歧,车城大富豪酒店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向吴祖光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二、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范围、承担方式未作禁止性规定,吴祖光、车城大富豪酒店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车城大富豪酒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就应当依照该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三、经济补偿金是法定责任,违约金是约定责任,两者并行,于法不悖。四、关于双方争议的违约金的高低,原审判决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为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三个月工资即:2414元/月×3倍×3月=21726元,处理适当,本院酌予维持。五、吴祖光在工作期间至最后违约解聘所有税费及按合同工资标准五险一金全额,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吴祖光主张的误工费5000元,因为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于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吴祖光、车城大富豪酒店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焦静平审 判 员 邢 军代理审判员 李 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