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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萍案诉金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金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王萍,女,汉族,户籍地四川人寿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沈清波,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瑾,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徐金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案诉金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萍撤回对被告金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8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