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萍案诉金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金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王萍,女,汉族,户籍地四川人寿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沈清波,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瑾,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徐金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案诉金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萍撤回对被告金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8元,由原告王萍负担。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