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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0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春华,系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邓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亚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黄崇喜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某经人民法院在2013年7月16日《人民法院报》二、三版中缝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被告姑父王某某介绍认识,2001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02年ll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甲。小孩出生后7个月,原、被告就到南方打工,但因两人性格不合,感情并不好,虽然居住在一起,但经常为小事争吵,原告好朋友喜欢玩,被告反感。有一次被告发现原告在与朋友一起打牌,非常生气就骂原告,原告觉得没面子,一气之下打了被告,为此被告就不愿原谅原告,也开始在外玩耍,经常不回家,还欺骗原告。原告经常在被告说的相反的地方找到她。后来发现被告迷上了上网,原告多次深夜在网吧找到被告。2012年,原告父母突然接到被告电话,哭诉要求救命,说她有了别人的孩子,但却发现是宫外孕,不立即手术生命都危险。原告父母非常生气,但考虑是孙子的母亲,还是打了一万多元钱给原告,让原告救她。原告为了证实这一事情,一边抢救被告,一边用被告手机将被告的婚外情人诱到医院,然后送到当地派出所,那个男人在派出所也承认了这一事实,原告后来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并保证改过。2012年年底,被告回家居住,在家好吃懒做,除了用手机上网和打牌玩,什么也不干,原告父母为了迁就原告夫妻关系,考虑到小孩,任劳任怨,但被告不思悔改,经常撒谎以走亲戚的名义外出几天,但实际上是与情人在外幽会。2013年6月1日,被告又以到亲戚家为名外出后关掉手机不知去向,原告在她QQ上留言,她回复说就当她死了,再也不回来了。如果离婚,原告想怎么办都行。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婚姻因为有了第三者的介入,而被告并不珍惜原告给予她悔改的机会,不负责任的抛家弃子选择与他人私奔,已经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出了以下证据:一、原告张某某的身份证。证明张某某的身份信息;二、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档案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三、2013年6月10日邓某某父亲邓某甲的证明一份,邓某某的伯父邓某乙、弟弟邓某丙、堂哥邓某丁、堂嫂徐某某、姑父王某某均在该证明上签字。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是因为被告有第三者、无法共同生活。四、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分别对被告邓某某的父亲邓某甲、伯父邓某乙、姑父王某某进行了调查。对邓某甲的调查笔录的主要内容为:邓某某是我女儿。2013年6月10日的这张证明是我签的字,内容属实。但有些内容没有写到,主要就是张某某爱赌博,以来赌为生,偷偷把邓某某卡上的钱取了,用于还赌债,为这两人之间产生矛盾,婚姻现在有问题,他们二人都有问题,他们夫妻感情不好,就是因为张某某赌博,我也劝过张某某不来赌。邓某某的陪嫁财产:电视柜、长虹25英寸彩电、五件套老板椅、125型赤兔马摩托车。对邓某乙的调查笔录的主要内容为:邓某某是我侄女,我是她大伯。2013年6月10日的证明上的邓某乙是我签的字,指印也是我捺的。张某某有赌博的爱好,有时为来赌还向我三儿子邓某丁借钱。他们现在闹到这个程度就是为了来赌,邓某某管不住张某某,邓某某气的也来赌,邓某某还上班,而张某某几乎以来赌为生。对王某某的调查笔录的主要内容为:我是邓某某的亲姑父。张某某与邓某某的婚姻我是媒人、介绍人。2013年6月10日的证明内容属实,我在这个证明上也签了字。他们两人开始结婚还可以,就是最近两年邓某某发生了婚外情,影响了他们的夫妻感情。2013年6月1日我与张某某父亲张某甲一起到老河口市区找邓某某,邓某某给邓某丙(邓某某弟弟)打电话,邓某某说她到十堰去了,邓某某的情人是十堰的,邓某丙也劝邓某某让他悔悟,但邓某某说她是飞蛾扑火,自取灭亡。邓某某那天骑的电动车在邓某某二姑的儿子那里放着,丁字街处。至于张某某有没有问题,是否顾家等我也不清楚。如果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那么他们真的过不下去,因为婚外情这种情况一般丈夫是不可原谅的,他们也没有和好可能的。邓某某这种情况令双方父母非常失望,让作为丈夫的张某某非常恼火、生气。被告邓某某经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未提出答辩,未向法庭举出任何证据,也未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一系公安部门为张某某制作的身份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二系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部门的婚姻登记手续,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三、四,人民法院对邓某某的父亲邓某甲、伯父邓某乙、姑父王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被告姑父王某某介绍认识,婚前接触较少,双方婚前交流依靠书信联系。2000年农历腊月十八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2001年3月7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ll月8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甲。小孩张某甲出生后7个月,原、被告一同到南方务工,在外务工期间,原告养成了赌博的恶习,被告对此反感,被告也曾几次规劝原告戒掉赌博的嗜好,但原告并未改过,还将原告银行卡的存款取出或者向他人借钱用于偿还赌债。2009年夏季被告发现原告在与朋友一起打牌、吃饭,非常生气就骂了原告,原告觉得在朋友面前没有面子,动手打被告,被告为此不愿原谅原告,也开始在外玩耍、赌博,近两年被告还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原告及其父母得知此事虽然很生气,但考虑到孩子尚小,就原谅了被告,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但被告并未听进去家人的劝告。2012年年底,被告从在外务工地回到老河口的家里居住,原告仍在外务工。2013年6月1日被告与家人不辞而别,与他人出走至今,原告及被告的亲朋均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邓某某的婚前财产有:电视柜一个、长虹牌25英寸彩电一台、五件套老板椅一组、125型赤兔马摩托车一辆;原、被告婚后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原告现依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接触较少,双方婚前了解不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被告有赌博恶习,且经被告规劝没有实质性的改过,为此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因此也在外玩耍、赌博,导致夫妻矛盾进一步恶化,被告近两年来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展到最后与家人不辞而别,与异性朋友一同外出,让原告难以原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己单独抚养孩子,并不让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对夫妻财产暂不处理为宜。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子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某全部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亚平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黄崇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