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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9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新富与林金元周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富,林金元,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传批:主办部门:执行局拟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984-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富,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号*栋***房。被执行人林金元,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涂家冲居民区**栋***号。被执行人周群,女,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青园派出所友谊社区正塘坡路***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3年8月4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30000元,逾期利息588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暂从2013年8月20日计算至2013年10月2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75,案件执行费350元,以上共计3121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金元、周群的银行账户存款312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荆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