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胜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贵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贵勇,薛玉叶,李建民,李建友,薛小和,周安杰,刘风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胜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垦利县中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彬,理事长。被告:李贵勇。被告:薛玉叶。被告:李建民。被告:李建友。被告:薛小和。被告:周安杰。被告:刘风宾。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勇、薛玉叶、李建民、李建友、薛小和、周安杰、刘风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在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