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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分社、代兴顺申请执行文运富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分社,代兴顺,文运富,王玉兰,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300-5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分社。负责人:李福全,该社主任。申请执行人:代兴顺,男,生于1960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白庵村*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60********。被执行人:文运富,男,生于1962年9月23日,汉族,安县人,住安县塔水镇正觉村*组。被执行人:王玉兰,女,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安县人,住安县塔水镇振兴街。被执行人: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水分社、代兴顺申请执行文运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安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文运富因在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的“雅安市雅州廊桥副桥工程”而在中国建设银行雅安市分行开设的该工程专用结算账户(帐号51001778605051506563)予以冻结,冻结金额9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