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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武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冷武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曹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立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冷武阶,男,1964年7月18日生。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武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武阶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冷武阶组织施工建设唐海滨海里小区210楼、213楼,采用我公司生产的涂料、底漆等,共计25099.5元。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所有货款,现工程早已完工多年,被告冷武阶仍未支付货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冷武阶支付货款25099.5元。被告冷武阶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冷武阶对唐海滨海里小区210楼、213楼进行施工过程中,使用了由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提供涂料。被告冷武阶分别于2009年11月30日和2010年5月25日向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根据该两份欠条记载,被告冷武阶共欠付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涂料款共计25099.5元。被告冷武阶至今仍未支付该25099.5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武阶之间的买卖合同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所举证据充分,被告冷武阶应承担涂料款给付义务,及时向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给付尚欠涂料款25099.5元,故对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武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支付涂料款2509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冷武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孙海明审判员  李晶晶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