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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强与德邦宝玛化肥(青岛)有限公司、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德邦宝玛化肥(青岛)有限公司,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德邦宝玛化肥(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区港务局8号码头港环路54号。法定代表人张秀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北郊。法定代表人刘宗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邦宝玛化肥(青岛)有限公司、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