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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苗培仁与徐州市水利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培仁,徐州市水利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苗培仁。委托代理人张滔,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焕磊,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水利局,住所地本市新城区水利局大楼。法定代表人冯正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耿德佳,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培仁与被告徐州市水利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培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苗培仁承担。审 判 长  马宁人民陪审员  兰云人民陪审员  路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