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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石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姜强与XX、马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强,XX,马春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姜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荣成市。被告马春光,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强与被告XX、马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绍先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王智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