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石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姜强与XX、马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强,XX,马春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姜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荣成市。被告马春光,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强与被告XX、马春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绍先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王智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晓 百度搜索“”